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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旺生教授在强调立法规划具有准法性质的同时,又认为立法规划具有立法预测的特点,他撰写的多本立法学著作,都将立法规划与立法预测放在一起论述,而前述乔晓阳主编的《立法法讲话》一书,在提出立法规划具有立法准备特点的同时,也认为规划具有预测的性质,吴大英等学者在提出立法规划具有管理计划性质的同时,也提出,立法规划工作是同立法预测工作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并且是依靠立法预测而进行的。
在过去三十多年的法治变革当中,中国政府和民众恰当地发挥了传统的实践理性精神,没有强行突破改革开放前初步定型的路线政策、法律制度,而是通过放权让利,鼓励人民群众的创新精神,大打擦边球、大搞增量改革。社会实践永无止境,法律体系必将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改革开放的进程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和发展。
……我们的方针是,胆子要大,步子要稳,走一步,看一步。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积极探索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推动部门和地方法治科学发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性前瞻 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是政权稳定和社会发展的基本保障。进一步加强科学立法,创新立法思维,完善法律评估机制,提高立法质量。以上四个法域之间法律制度相互冲突、相互博弈、协调融合的过程,为三大法系及其法律制度的融合、趋同提供了珍贵的实验模本。
1980年11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评论员文章指出: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发展道路上的一个引人注目的里程碑。进一步加强民主立法,凸显立法工作的人民性和民主性,实现人民民主。台湾地区施行的法律传统上受到德国日本法的影响,二战之后则受美国法影响甚深。
当然,在看到我国现有混合型法律文化优点的同时,还需注意到,上述法律文化并非内在融贯、并行不悖,其间一定有许多不相适应和彼此冲突之处。它同时也意味着我国已经拥有了严谨的、科学的、系统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自己独立的话语体系,从而破除了西方在法治理念上的话语霸权。法律文化泛指一定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的产物和结晶,也可以仅限于法律观念、意识或心理的领域。规范授权立法,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最终将立法权放开至全国所有地级市。
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讲话中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进一步坚持人民权利本位,在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的同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民意调查、聘请立法顾问、公民旁听法案审议、公布法律草案等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形式和程序,健全公众意见表达机制和听取、采纳公众意见情况说明制度,使立法更加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充分表达,合理的诉求、合法的利益得到充分体现。
同位法之间不得相互抵触。这在学理上可以被概括为法治改革相对论,以下兹分述之。这正是一百多年来仁人志士不懈努力,追求民主法治理想,实现中国腾飞梦想的伟大成就。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经历了三个阶段。
法治中国建设的模式特征 当前,法治中国的核心内涵与模式特征已成为国内外学者研讨的热门话题。它表明改革进程不是断裂、解构或者漫无目标的,而是有领导、有规划、建设性的。改革法案审议制度、代表会议制度、会议议程制度,健全立法专家咨询制度,发挥立法工作机构作用,建立和完善公众意见汇集和反馈机制等。改革开放中,尽管不断向地方放权让利、向企业和社会组织简政放权,但中国共产党始终保持对经济体制改革和法治改革的坚强领导,确保了中国社会朝着快速现代化、法制化方向迈进。
按照官方的说法:我国的法治和依法治国,是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中国风格、中国文化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抵触法律、法规、规章。
倡导公正权威价值的司法制度渐趋完善。民主立法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一般要求是:其一,在立法目的上,坚持公民权利本位,以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愿为价值取向。
香港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制是从英国留传下来的普通法法制,其在殖民时期又有独特的法律发展。我们过去三十多年的一个成功经验是,在法律观念和文化方面,没有像清朝末年和文革时期那样固步自封,而是对这些法律文化采取了一分为二、兼容并包的态度,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既面向世界,又立足中国,既充分体现时代精神,又继承优秀历史传统,适应现代化要求的、不断发展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毫无疑问,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承上启下,是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十五大之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的第三次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意义,必将对未来十年乃至更长一段时间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转协调的社会主义法治运行体系,实现良法善治起到战略引领作用。六、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法制需求,大力推进立法程序和立法机制创新,必要时采用集成式打包立法方式,除宪法修改外,通过一个集成的修法决定,将需要修改的若干法律一揽子修改。理性设计或有计划的建构型法治。这一历程鲜明体现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模式特征,展现了亮点与困难同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情形。
法律文化与现行法、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等法律现实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一宏观政治环境决定了中国的协商民主截然不同于西方,且具有独特的优势。
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扮演了核心角色,自上而下的权力主导体制,使得各种改革措施易推行,比较少地受到传统价值观念、社会多元力量、现实复杂利益的牵绊钳制,能够快速实现改革目标,及时获取改革成果。廉洁政府和依法行政观念深入人心。
我们走的是一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法治发展道路。作为一个复合法域国家,四个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存在各种各样的矛盾冲突,彼此间日益紧密的经济文化和政治联系必将进一步加剧这种矛盾冲突。
推进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目的是增强立法工作的协调性、及时性、系统性,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使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其次,要严格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党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协商型法治。据不完全统计,从1979到2010年,法律制定的年平均增长率超过8%,行政法规为10%,部委规章为13%,地方性法规则高达30%,全部各类立法的年平均增长率为16%。
以笔者拙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国经验可以概括为八个方面。法治方略确立后,宪法多次修改,增补了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等重要内容,极大地促进了经济改革与社会和谐稳定。
现代法律精神得到弘扬,体现计划经济和僵化教条的法律观念、法律政策得到清理,宪法对经济问题的表述也做了重大改变:强调资源配置的市场经济导向和国有经济实现形式的多样化,承认私有经济、非国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等。其三,立法机关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在立法工作中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把民主立法的理念和做法贯穿于全部立法工作的始终。
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首先要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范围内的立法监督。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建设法治国家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和指导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是我国的宪法原则。显而易见,这种立法大跃进的情况不可持续。再次,要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和有效期制度。三、努力保证法律规范的和谐统一。
在彭真同志具体领导下,1979年上半年,五届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仅用了三个月时间,就制定和颁布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部法律。进入21世纪以来,制定法律的数量逐步减缓,修订、废止相关法律的活动开始增多,立法工作由制定为主转向立、修并重,并出现了较大规模的法律清理活动。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法治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提出了许多新的命题和论断。但不可否认,由于两岸四地政权和民众对一些涉及基本价值、法治理念、体制模式的基石性问题尚存在差异性认识,一些原本存在的矛盾冲突反而愈演愈烈,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彼此融通。
进入专题: 依法治国 法治中国 治理现代化 。因此,中国是一个复合法域或多法域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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